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遠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翔公司)於民國94年2月17日邀同被告乙○及訴外人 邱曉蕾呂添敏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6,000,000元以購置船舶之用,並以遠翔公司所有之遠翔公主號客船一艘,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00元整之抵押權予原告,作為上開借款之擔保。訴外人遠翔公司並與原告約定上開借款期間為自94年2月17日起至99年2月17日共計5年,並約定第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二年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分1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則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借款利息按周年利率百分之肆點零二五計算。倘遠翔公司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其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之日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另就延遲還本付息之部分,自本金到期日起之利息,自應給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利率借款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應繳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又遠翔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訂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計算,前項所訂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詎訴外人遠翔公司營運週轉發生困難,於94年11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原告援引借據第11條加速條款之約定,將本案貸款餘欠玖仟參佰肆拾萬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視為全部到期,惟屢經債權人催討均未得結果。俟上開借款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7569
6號強制執行拍賣訴外人遠翔公司供抵押之船舶取償後,惟仍不足受償本金57,822,987元,及自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債務未為清償。被告乙○為訴外人遠翔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本院95年度執字第75696號強制執行分配影印表及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訂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且「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復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遠翔公司既於96年7月20日,仍因強制執行其抵押物取償後、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57,822,987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等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所示,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於法洵屬有據,所訴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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