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4號債權人 宋鍾昭美 債權人 宋鳳霖 債務人 曾秋英 債務人 鍾孟君 債務人 鍾環宇 債務人 鍾岱均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鍾富鑫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宋
鍾昭美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富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宋
鳳霖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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