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王枝杏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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