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103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蔡孟妤
邱誌賢 被告 張志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蔡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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