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何愛珠 被告 戴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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