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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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王朝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資航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