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權人 林瑞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喬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沈喬芯住○○市○區○○街000號2樓205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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