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40號聲請人 童蓓琇 非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敬煌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聲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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