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鄭立權 被告 黃姿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鄭立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姿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姿穎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鄭立權具狀撤回告訴,被告黃姿穎所涉刑案部分(本院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顏妃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