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林宸萱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 被告 陳盈穎 (即 陳玟龍 之繼承人)
陳妍蓉 (即陳玟龍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 陳政彥 (即陳玟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2,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216元,僅據原告繳納500元,其餘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