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2號抗告人 呂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相對人 楊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法官劉大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郭光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郭光興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