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請人 阮氏 玉梅 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昌達 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1年度婚字第44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昌達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附本院101年度婚字第443號卷)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