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蔡貴芳 被告 周宏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