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2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費新臺幣3,4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二、聲請人另應於5日內補正或說明下列事項:㈠應補正依法定格式製作之債務人清冊(至少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㈡應補正自聲請日起前2年(即95年6月19日至97年6月18日
)財產變動之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㈢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參照)。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