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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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1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回執
  )。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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