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百二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七月
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受收裁定
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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