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0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季蓉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7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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