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黃文堯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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