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智武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智武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並於112年6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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