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陳玟潔 被告 黃政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75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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