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7號
調解筆錄
原告 楊進旺 被告 丁才能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7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3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1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游惠美朗讀案由
原告楊進旺被告丁才能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進旺被告丁才能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給付完畢,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楊進旺。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3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進旺被告丁才能調解委員游惠美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