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陳謝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仟伍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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