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債權人夆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債務人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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