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97年1月23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一枚在卷可憑。惟查本院並未受理被告被訴詐欺罪之刑事案件,有本院書記官刑事科查詢紀錄附卷足佐,被告既尚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依照上揭說明,原告自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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