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李冠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原告李冠瑋與被告旌旗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被告 黃郁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萬9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