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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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文瑞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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