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張智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至20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為「99.03.16」,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應為「99.02.21」,誤載之處,本裁定附表均予訂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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