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宇富原名楊勝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宇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查:受刑人楊宇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