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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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家彬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經其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104年度基簡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5年度基簡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5年度基簡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與前開、2案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上開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5年7月11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5年3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33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