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確認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如:發生事實之時間、地點、方式、結果)。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