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54號聲請人 蕭琮躍 (即 蕭順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載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故請具狀敘明被繼承人蕭順同之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遺產分割協議書,然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仍未載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補正不完整,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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