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王桂枝 相對人 吳阿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遷讓房屋事件,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1380號受理在案。爰聲請於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事件判決確定前,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院民事庭就兩造間尚無異議之訴案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當事人姓名查詢)可證,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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