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邱炬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