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蔡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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