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懷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8年度易字第87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於民國107年7月6日17時42分許,前往○○汽車公司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車廠賞車,由素不相識之業務員即代號0000甲000000號成年女子(下稱A女)負責接待(A女之真實姓名、年籍,及所屬公司、車廠地址均詳卷)。A女嗣陪同乙○○外出試乘某款汽車(試乘車款詳卷),為介紹該車輛後座空間而將該汽車暫停於高雄市○○區○○○路之停車場,A女、乙○○原分別坐在該汽車副駕駛座、駕駛座後方座位,詎乙○○意圖性騷擾,藉口欲測試若將兒童安全座椅擺放於副駕駛座後方座位,該汽車後座空間是否仍足以再容納2位成人,竟先請A女移動位置至後座中間座位,再屢屢拉A女手臂,使A女身體往自己身上靠,並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接續以右手橫跨A女身體之前方或後方,違反A女之意願,觸摸A女之臀部5次,期間尚有出言要求A女當場脫下絲襪之舉措(詳如附表所示),令A女感到不舒服,而干擾A女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待乙○○試乘結束離開車廠後,A女旋將上情告知車廠主管,並於同日持前開試乘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報警處理。
二、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借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提出之前開試乘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非國家機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取得,自無從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證據禁止法則之相關規定,逕予判斷應否排除。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與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有直接關聯性,且非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經原審始末連續播放附表編號㈠、㈡之錄影檔案,並無畫面中斷、不連貫之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6至53頁、第77至93頁),堪認該錄影畫面並非經偽造、變造所取得或因違背任意性而有高度虛偽可能等證據排除之情事,是應認上開錄影畫面有證據能力。
二、另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後引之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對於卷附上開爭執部分以外之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除上開爭執部分已敘明如上外,其他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點,前往告訴人A女所屬上開車廠賞車,並在A女陪同下試乘汽車,2人並於試乘汽車期間,暫停在高雄市○○區○○○路停車場以測試該車輛後座空間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因為我有在副駕駛座後方座位擺放兒童安全座椅的需求,才會請A女坐在後座中間座位,測量在有安全座椅的情況下,車輛後座是否仍足以容納2位成人,當天我根本沒有碰到A女,影片看到好像我有摸到她,那是視覺錯位的問題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7月6日17時42分許,前往○○汽車位於高雄
市鳳山區之車廠賞車,由素不相識之業務員A女負責接待,並陪同外出試乘某款汽車,A女為介紹該汽車後座空間而將該車輛暫停於高雄市○○區○○○路之停車場,A女與被告原分別坐在該汽車副駕駛座、駕駛座後方座位,因被告欲測試若將兒童安全座椅擺放於副駕駛座後方座位,該車輛後座空間是否仍足以再容納2位成人,即請A女移動位置至後座中間座位,過程中並有拉A女手臂、伸手跨越A女身體前方或後方,及談論A女所穿著之黑絲襪等行為之事實,業經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述綦詳(見警卷第10頁、偵卷第24頁、原審卷第54至55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首可認定。
㈡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表示為
測量汽車擺放安全座椅後的後座空間,就把她從副駕駛座後方拉到後座中間的座位,跟坐在駕駛座後方的被告緊靠在一起,過程中被告除了不斷把她往後拉,讓她靠在被告身上外,還以測試安全座椅的邊界是否會影響到後座乘客乘坐空間做為理由,把右手橫越她身體的前方或後方,再觸摸她的臀部,她有明確感受到的次數大約有5次,期間她雖然有向前傾或坐離被告等試圖閃避被告的動作,但是並沒有效果,被告仍然會伸手把她拉回去,她因此感到噁心、不舒服及氣憤等語(見警卷第10至11頁、偵卷第24頁、原審卷第55頁)。
參以如附表之錄影畫面勘驗內容顯示,A女依被告指示坐在試乘汽車後座中間座位,時間長約21分鐘(附表編號㈠2至30),被告於此期間或多次將A女拉靠在自己身上(附表編號㈠2、8、9、13、21、22);或多次碰觸A女或捏摸A女身體或手臂(附表編號㈠14、19、26),或伸手越過A女身體(附表編號㈠3、6、11、14、15、16、17、19、24、29),並伴隨「我們擠在一起5分鐘看受不受得了」、「我們重疊」、「你像可愛的小女兒,坐我旁邊,跟我『ㄎㄟˋㄒ一ㄡ』(「取暖」之臺語)」、「你貼在我身上,看我們會不會撐不住」、「你是可愛的小女生,我會想要你跟我靠在一起」等言語(附表編號㈠8、13、19、20、21,編號㈡
1),縱被告確有測試汽車後座空間大小之需求,與A女因而必須相互配合交疊肩膀、手臂等部分身體部位,衡情應短暫接觸數秒或嘗試調整坐姿數次即為已足,實無庸一再地伸手拉靠、越過A女身體,更遑論被告上開言詞,就初次見面之汽車銷售員與消費者而言,亦屬過分親密、挑逗,可認被告係以測量空間為由,刻意製造與A女肢體接觸之機會。㈢又觀之如附表錄影畫面勘驗內容所示,面對被告屢屢要求兩
人相偎,不斷將手越過自己身體,並搭配黏膩之言語攻勢,
A女不僅口頭敷衍,且多次蓄意前傾、挪動身體以遠離被告,最後甚至乘機將位置移至副駕駛座後方座位,與被告保持距離(附表編號㈠8、11、13、19、20、29、30),可見被告頻繁碰觸A女身體之動作已使A女感到不舒服,而試圖在被告之行為空隙中閃躲;其中附表編號㈠19、29部分,當被告伸出右手接近A女臀部時,A女神情有異,目光旋往被告右手所在之處望去,並相當幅度地挪移身體,此情與一般人之臀部突遭他人不當觸摸後,因錯愕而於第一時間呈現之排拒、躲避反應相同,而被告於警詢亦自承其有碰觸到A女臀部(僅辯稱其非故意碰觸侵犯,見警卷第5頁),是以,足認A女關於被告意圖性騷擾,而故意觸摸其臀部之指訴,非屬無據,而被告辯稱:當天我根本沒有碰到A女,影片看到好像我有摸到她,那是視覺錯位的問題等語,並無可採。
㈣再者,細詳被告在如附表所示錄影畫面中之行為,被告於過
程中一直稱讚A女是可愛乖巧之小女生,自己會喜歡、疼愛
A女(附表編號㈠9、18、19、25、28、33、35、附表編號㈡1),除展現高度購車意願外,更有意無意地透露自己財力甚佳,且慷慨大方,願給予A女金錢上之好處(附表編號㈠18、23、25、28),並試圖增加與A女互動之機會(附表編號㈠34、附表編號㈡2),被告討好、取悅A女之意圖不言可喻;期間被告甚且對首次見面之A女直言:「妳可以不要穿黑絲襪嗎?我覺得自然膚色比較好看」、「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甚至轉頭矇眼,央求A女當場將絲襪脫下(附表編號㈠31、32),此情顯已超越通常之人際交往界線,而屬帶有調戲意味之性暗示言語無訛,則被告同時所為之碰觸A女臀部之行為,動機自然非屬單純,而應帶有曖昧之意味,自堪認定。
㈤復被告於試乘之回程途中向A女表示:「這(不喜歡黑絲襪
)是我的秘密,不要跟我老婆說」、「我喜歡美的事物,妳不要生氣喔」、「妳不要生氣喔,我沒有要冒犯妳,我只是喜歡漂亮可愛的小女生」、「我喜歡女生不要穿黑絲襪這件事情,不要講,好不好,這是秘密,妳也不要覺得心裡有任何的不自在,我只是天秤座,就是喜歡美」、「我會想要妳跟我靠在一起。(A女:這樣老婆不會介意嗎?)這個不用讓她知道」,有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存卷可按(附表編號㈠31至33、36,附表編號㈡1),若非被告清楚認知到自己之言語、行徑係屬踰矩,已使A女感到不快或不舒服,應不致為如此事後澄清、補救之舉措,益徵被告於行為時,明知自身所為,業已違反A女意願,令A女感到不舒服,而干擾
A女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㈥告訴人A女在被告對其為上開行為時,並未出言或以行動阻
止被告,固經A女自陳在卷(見警卷第11頁),惟A女業已解釋,因為當時伊害怕,所以才沒有當場以言語喝止被告(見同上卷碼)。本院審酌A女係00年00月出生之人,有其年籍在卷,於本件案發時,年僅23歲,且剛大學畢業,此為其第一份工作(此亦經A女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56頁),則以A女年歲尚輕、甫入職場之經歷,面對時年已逾50歲,人生閱歷豐富之被告,並在正值下班時段,並非多人往來或會加以駐足停留○○○區○○○路停車場,與本不相識且毫不知底蘊之被告獨處於狹小汽車內,在對於被告之性情、行為模式一無所知之情形,因恐得罪顧客(被告),且因害怕而不知就被告所為如何反應,因而未出言或以行動制止被告,尚與常情無違,自難逕以A女在被告對其為上開行為時,未出言或以行動加以阻止,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又辯稱:如其在試乘車內對A女有性騷擾行為,回至車
廠,A女何以不馬上告知其他同事,反仍陪同其到車廠偏僻角落賞看其他車輛等語。惟A女既為○○汽車公司之業務員,自然希望銷售業績能好,則其在被告一再明示、暗示有甚高之購買意願之情形下(見附表編號㈠27、32、34),因此隱忍,未於返回公司第一時間即告知其他同事,而仍陪同被告看車,希冀被告確能向其購車,並無違諸事理。而縱A女斯時陪同看車之地點係在公司內較為僻靜之區域,然該地點既為A女熟悉之公司內部,且為公司同事隨時可到之處所,
A女忖度帶同被告至該地點看車,不至對自身安全造成威脅,因而帶同被告至該地點看車,亦無任何與常理有違之處,自無從僅因A女於回至車廠後,仍有陪同被告到車廠偏僻角落賞看其他車輛之舉,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㈧被告再辯稱:A女係持經過剪接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對其
提告,以法律之名,行敲詐之實,此見A女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求償新臺幣100萬元,恰巧是其買車之預算乙節即明等語。惟經原審始末連續播放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錄影檔案,並無畫面中斷、不連貫之情形,業經說明如上;且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即車行經理 陳慧君 亦均結證稱:該等檔案並未經過剪接等語(各見原審卷第57頁、第62頁)明確,自難憑據被告片面抗辯之詞,即認前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有何經剪接偽造、變造之情。至於A女就此事件對被告求償若干,屬其權利之行使,難以其求償金額是否與被告購車預算是否相當,即為A女係藉事敲詐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無可憑採。
㈨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A女素不相識,竟利用A女陪同測試試乘汽車後座空間而不及抗拒之際,蓄意伸手觸摸A女之臀部,而此部位顯非一般社交禮儀下他人得隨意碰觸之身體部位,被告之舉措實足以引起A女之嫌惡感,屬性騷擾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被告先後觸摸A女臀部
5次,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則是時間接近,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自持守己,為滿足自身一時之慾念,竟乘機不當觸摸A女之臀部,造成A女之心理陰影,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因與A女之認知有所落差,致迄今未達成和解,兼衡其犯後態度,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固請求本院調取案發當日前開車廠展示所、大廳及保養廠錄影影像,以證明當日其與A女外出試車返回公司後,雙方後續之互動如何;又請求調取案發當日下午,與其所試乘車輛同款式車輛於車廠內之展示車車內錄影影像,以證明A女當日如何以一貫之方式介紹車內空間。惟核此部分之證據調查,與被告有無於前開時、地,乘機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並無關聯性,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被告與A女試乘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
見原審卷第46至53頁、第71至93頁)┌─────┬─────────────────────────────┐│檔案名稱│內容│├─────┼─────────────────────────────┤│㈠譯文錄影│1.影片0分0秒,被告(乘坐於駕駛座後方)與A女(乘坐於副駕││片段.avi│駛座後方)二人一起乘坐於後座,被告表示一定跟A女買車,但│││買哪一臺還不一定。影片0分1秒,A女將汽車型錄放置於前座│││中央扶手,並開始討論後座放置兒童安全座椅後之乘坐空間(兒│││童安全座椅預定放置位置在副駕駛座後方,即A女乘坐之位置)│││,如圖(一)【原審卷第77頁】。│││2.影片0分50秒,被告一邊揮手示意A女,一邊說:「來,妳來坐│││我旁邊。」,當A女聽從被告指示移動時,被告即順手握住A女│││左上臂,將A女拉到自己旁邊,接著說:「看安全座椅擺上去,│││塞兩個人有沒有辦法?」,如圖(二)至(四)【原審卷第77至│││78頁】。│││3.影片0分59秒,被告右手越過A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期間曾多次抬頭看A女,如圖(五)【原審卷第78│││頁】。│││4.影片1分9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持續上開斜放動│││作未動,直至A女身體挪動觀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時,被告右手│││才收回,如圖(六)【原審卷第78頁】。│││5.影片1分11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在A女專注察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時,坐起前傾,右手從A女大腿上方,越過A女伸│││到右側,A女下半身正在被告的視線範圍內,如圖(七)【原審│││卷第79頁】。│││6.影片1分24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八)【原審卷第79頁│││】。│││7.影片1分52秒,被告告訴A女不想買SENTRA,因為女友年輕才35│││歲,自己大女友16歲、SENTRA太老氣、想要帥帥的…等語。│││8.影片2分11秒,被告一邊伸手拉住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一邊說│││:「妳如果跟我擠在一起,我們擠5分鐘看受不受得了。」如圖│││(九)【原審卷第79頁】。影片2分17秒,被告再伸手拉住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十)【原審卷第80頁】。影片2分31秒│││,A女稍稍坐起前傾,身體離開被告,如圖(十一)【原審卷第│││80頁】。│││9.影片3分7秒,被告向A女表示很喜歡小女兒。影片3分16秒,│││被告伸手拉住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十二)【原審卷第80│││頁】。│││10.影片3分30秒,被告請A女將腳放下來,如圖(十三)【原審│││卷第81頁】。影片3分56秒,被告坐起跟被害人討論腳踏空間│││的問題,如圖(十四)【原審卷第81頁】。│││11.影片4分22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伸出右手,A女身│││體向外移動,被告未停仍將右手伸向A女右側,A女又坐回原│││處,如圖(十五)、(十六)【原審卷第81至82頁】。│││12.影片4分40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保持原姿勢不│││變,身體往前靠,A女下半身正在被告的視線範圍內,被告還│││請A女將身體縮到線內(即要求A女往被告方向靠近),如圖│││(十七)【原審卷第82頁】。│││13.影片5分9秒,被告坐回原位置,一邊拉著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一邊說:「我們重疊。」,如圖(十八)【原審卷第82頁│││】。影片5分15秒,A女身體前傾離開,如圖(十九)【原審│││卷第83頁】。影片5分30秒,被告伸手拉住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二十)【原審卷第83頁】。│││影片5分47秒,被告用手輕輕掐住A女左上臂,再往自己身上│││帶,如圖(二十一)【原審卷第83頁】。│││14.影片5分53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二十二)【原│││審卷第84頁】。影片5分58秒,被告左手提起A女左手與自己│││的身體及右手交疊,如圖(二十三)【原審卷第84頁】。│││15.影片7分17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二十四)【原│││審卷第84頁】。│││16.影片7分20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二十五)【原│││審卷第85頁】。│││17.影片7分34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坐起前傾,右手從│││A女大腿上方,越過A女伸到右側,A女下半身正在被告的視│││線範圍內,還請A女把腳抬起,如圖(二十六)【原審卷第85│││頁】。影片7分57秒,被告右手保持原姿勢坐回原處再收回,│││如圖(二十七)、(二十八)【原審卷第85至86頁】。│││18.影片9分2秒,被告探詢A女達到業績標準獎勵澳洲出國的事│││情,再次強調買車會找A女,表示A女是很乖的小女生,爸爸│││也會疼小女生。影片9分57秒,被告接著拿出手機證明自己有│││賣股票的錢107萬可以買車。│││19.影片10分41秒,被告將放在A女腿上的型錄拿到旁邊,如圖(│││二十九)【原審字卷第86頁】。影片10分46秒,被告將型錄拿│││走後,即對A女說:「妳這樣可愛的小女兒一樣,坐我旁邊,│││跟我「ㄎㄟˋㄒㄧㄡ」(臺語,取暖的意思),坐過來一點。│││」,當A女靠過去時,被告右手即自然的從A女身後伸到A女│││臀部的右側,並表示要測試坐在那條車縫線上的情況,A女此│││時表情有異,看著右側並有移開臀部的動作,如圖(三十)至│││(三十二)【原審卷第86至87頁】。│││20.影片10分53秒,被告右手收回,又接著用手示意並對A女說:│││「妳可以貼在我…重疊貼…」,但A女並未照做,僅回應一聲│││「好」,如圖(三十三)、(三十四)【原審卷第87至88頁】│││。│││21.影片11分21秒,被告伸手拉住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並請A女│││往後倒,接連伸手拉A女往自己身上貼,且說:「妳貼在我身│││上,看我們會不會撐不住。」,接著再次用手機給A女看個人│││帳戶表示自己有錢,如圖(三十五)、(三十六)【原審卷第│││88頁】。│││22.影片12分24秒,被告伸手拉住A女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三│││十七)【原審卷第89頁】。│││23.影片13分35秒,當A女向被告介紹○款車種(詳卷)價格107│││萬時,被告即向A女表示107萬只是他賣其中一支股票之所得│││而已。│││24.影片14分35秒,被告突然身體往前,右手越過A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如圖(三十八)【原審卷第89頁】。│││25.影片15分18秒,被告輕拍A女手臂,並對A女表示二人很投緣│││,自己很喜歡這個A女小女生,很喜歡與A女講話讓人很舒服│││,不會覺得見外虛偽…等語。被告探詢A女若與客人太有交情│││,老闆會不會生氣。被告強調蠻喜歡、信賴A女,就像小女兒│││一樣。被告又稱A女如果賣車沒有利潤,要包二萬紅包給A女│││,就像鼓勵小女兒一樣。被告向A女交代說,如果老闆問東問│││西,比如說跟客人幹嘛幹嘛?可不可以不要去講,因為個人蠻│││重隱私的,不想讓人知道自己有多少錢…等語。│││26.影片17分0秒,被告伸手拉住A女左下臂,有捏摸的動作,如│││圖(三十九)、(四十)【原審卷第89至90頁】。│││27.影片18分36秒,被告對A女說:「我很想跟妳買(車),但怕│││太快下訂,老闆會不會覺得一個小女生,我對妳有什麼…。」│││28.影片19分10秒,被告對A女表示她是可愛的小女生,能把自己│││當成是長輩像爸爸一樣很好,被告有錢但願意放下身段真誠的│││來與人交朋友,因為喜歡人與人親近的感覺…等語。│││29.影片21分6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從A女身後伸│││到A女的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觸摸安全座椅擺放位置│││時,被害人亦轉頭察看且稍稍挪動身體,如圖(四十一)【原│││審卷第90頁】。│││30.影片21分36秒,A女主動介紹安全帶且移動身體,被告跟著移│││動往前靠,但視線則停留在A女的下半身,如圖(四十二)【│││原審卷第90頁】。影片21分52秒,A女移動身體的瞬間,被告│││的視線正看著A女的下半身,如圖(四十三)【原審卷第91頁│││】。影片21分57秒,A女移動位置到副駕駛座後方,如圖(四│││十四)【原審卷第91頁】。│││31.影片22分7秒,被告開始跟A女講絲襪的話題,如圖(四十五│││)【原審卷第91頁】,對話內容為:│││被告:妳們都穿黑絲襪嗎?│││A女:不一定啊,隨心所欲。│││被告:妳可以不要穿黑絲襪嗎?│││A女:怎麼了嗎?│││被告:我覺得自然膚色比較好看。│││A女:我隨心所欲。我沒有一定,有時候會換來換去的。│││被告:這是秘密,不要講。這是我的秘密,妳不要跟我老婆說。│││A女:好。│││被告:到時候跟我交車的時候,妳不要穿黑絲襪。│││A女:好,沒問題。你特別討厭這個是不是?│││被告:我覺得黑絲襪好像紗窗。│││A女:紗窗!│││被告:我覺得自然皮膚很好看,幹嘛穿黑絲襪,妳看我現在自然皮│││膚多舒服。│││A女:好,沒問題,我會特別注意。│││32.影片22分49秒,被告向A女表示如果自己訂車反悔,不要收回│││定金,要把定金給A女,不想要讓車廠沒收。影片23分14秒,│││被告探詢A女說:「我們在這邊搞半天,妳們老闆會不會生氣│││?」。影片23分24秒,被告向A女表示要訂車簽約,A女表示│││未帶相關文件須回公司簽,但被告隨即說:「妳沒有帶來喔!│││我本來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等語。」,其對話內容(絲│││襪的話題)自影片23分36秒開始,如圖(四十六)【原審卷第│││92頁】:│││被告:我本來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竊笑,如圖〈四十七〉,│││原審卷第92頁)?│││A女:為何?│││被告:喜歡自然色。│││A女:我也不能現在脫下來啊。│││被告:我不看妳啊(轉頭矇住眼睛,如圖〈四十八〉,原審卷第92│││頁)。│││A女:不要啦。│││被告:我不看妳,因為回去妳就不行、不方便。│││A女:不會啦。│││被告:真的?│││A女:回去也沒有人會打擾我啊。│││被告:我不看妳,快點(轉頭矇住眼睛,如圖〈四十九〉,原審卷│││第93頁)。│││A女:不要啦。│││被告:真的,要,我沒空隙,快點。│││A女:你就當作不要看到(黑絲襪)。│││被告:我現在沒看見啊,我想看妳不要穿黑絲襪。│││A女:不用啦。下次要交車的時候我就…│││被告:這是秘密。│││A女:好。要交車的時候我就穿膚色的。│││被告:真的嗎?│││A女:我就不穿黑絲襪了。│││被告:妳不要生氣喔。│││A女:不會。│││被告:因為我是天秤座的,我喜歡美的事物,你不要生氣喔。│││33.影片24分43秒,A女向被告表示說要不然我們先回去,坐著慢│││慢講,接著離開後座。影片24分56秒,被告坐上駕駛座時對A│││女說:「妳不要生氣喔,我沒有要冒犯妳,我只是喜歡漂亮可│││愛的小女生(25:00),就這樣子,就覺得妳很貼心,你很…│││。」│││34.影片25分29秒,被告對A女說:「(簽約)我一定要在妳們那│││邊弄喔!你可不可以…我跟妳講我是好人啦,我不會欺負妳或│││什麼的。」。│││影片25分48秒,被告對A女說:「(簽約)妳不可以找時間,│││單子拿出來我們簽嗎?一定要在妳們公司簽喔!」。│││影片26分8秒,被告問A女說:「妳會不會怕我啊,因為每個│││人有怪怪的地方,(26:15)像我喜歡打扮又有女人味的女生│││,是純欣賞而已,沒有什麼之類的。」│││35.影片28分10秒,被告對A女說:「我在臺北有銀行理專,很可│││愛就像我女兒一樣,妳給我感覺很不錯,很貼心這樣,我也想│││跟妳買車,妳幫我照顧車,可是妳不要跟你們老闆講,因為我│││們工作壓力很大,不要大嘴巴…(含糊)」。│││36.影片29分48秒,被告對A女說:「剛剛我跟妳講說,我喜歡女│││生不要穿黑絲襪這件事情,不要講,好不好,這是秘密,妳也│││不要覺得心裡有任何的不自在,我只是天秤座,就是喜歡美。│││」。││││├─────┼─────────────────────────────┤│㈡2018甲07甲│1.(續上)影片0分0秒,被告對A女說:「喜歡美、漂亮的肩膀││06_18甲11甲2│,我喜歡漂亮的腿,然後就是很自然的一個,可是穿那個(絲襪││5_276甲CAM2│)就好像穿蚊帳,我沒有貶抑妳,那是我個人的問題,像網子像││.avi│魚網,妳不要生氣,我沒有要冒犯妳的意思,我只是覺得就喜歡│││美美的感覺,你很可愛,我真的把妳當成像小女兒一樣,只是我│││的尺度比較大,就是妳是可愛的小女生,(00:50)我會想要妳│││跟我靠在一起…(A女:這樣老婆不會介意嗎?)…這個不用讓│││她知道。」│││2.影片2分19秒,被告對A女說:「所以妳說7月底以前交車妳就│││可以去澳洲了嗎?…(A女:差一臺。)…想辦法在7月底以前│││讓妳再簽一臺好嗎?等一下,我今天一定要進去妳們裡面簽嗎?│││(02:53)我們可以約在咖啡廳裡簽也可以,好嗎?」│││3.影片3分19秒,A女詢問被告想要買那一款車,被告開始說明若│││不是因為實際使用狀況、安全座椅…等疑慮,就會馬上跟A女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