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宜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零貳佰參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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