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張逸 明即水族牧場水族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水族牧場水│木柵區│107年6月30日│26,374元│FA0000000│││族館張逸│農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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