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梁丞薰 債務人 吳睿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80,002元1.845%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0.1845%自111年7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2.22%自111年9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0.222%自111年9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34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0.234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0.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4日止0.494%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