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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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以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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