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蘭英 即松禾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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