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908號
聲請人 徐忠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振國 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908號
聲請人 徐忠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振國 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