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原告 陳嬿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陳嬿亘與被告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元-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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