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31號原告 王乙涵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告 王維君 兼輔助人 楊明琛 被告 王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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