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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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欣欣保利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年度司催字第8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且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賴耀星 │欣欣保利龍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苗栗分行│107年11月15日│7,800元│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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