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694號原告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訴訟代理人 黃文興
賴嘉彬 被告 劉明融
劉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劉明融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下同)9萬元(下稱本金甲),及自108年1月21日起至108年2月20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甲按年息2.9447%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2.9447%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本金甲按年息3.108%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3.108%計付違約金;㈡8,500元(下稱本金乙),及自108年4月21日起至108年5月20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
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乙按年息2.9447%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2.9447%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本金乙按年息3.108%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3.108%計付違約金,如對劉明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縉鴻給付之。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