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謝健松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 陳維金
陳進祿 陳奕壽 陳梅英 陳秀蓮 陳美秀 陳德喜 陳建銓 張秋梅 張筠茵 張春蘭 張冬英 張木源 張木龍 范瑞珍 張木銀 張恭華 張乘華 張城顥 張雅婷 陳蘭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就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之塗銷,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經原告陳報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已無留存,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查詢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亦經該所函覆上開資料業經銷燬,而無法提供等語,有該所民國108年7月15日南地所一字第1080004796號函文在卷可參,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4,731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9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2.73平方公尺年息10%15=104,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價為378,19
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2.73平方公尺=378,196元】;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04,73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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