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張其田
號被告 徐枝地
呂雪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