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被告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被告苗栗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