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徐弘仁 訴訟代理人 李瑞梅 被告曾肖龍
弄6號曾肖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64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32.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200元=1,620,648元。另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