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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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良(原名蔡坤良)
孫家興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1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號、112年度偵字第9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良(原名蔡坤良)、孫家興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坤良(原名蔡坤良)、孫家興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同案被告 吳基萬 、 鄭博元 、 洪智哲 、 馮敏娟 、 蔡鴻章 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